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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张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53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1956年X月X日生,汉族,西北大学出版社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4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某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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