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53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1956年X月X日生,汉族,西北大学出版社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4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某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