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X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
汪X江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铜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x元,并承担执行费31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支公司的案件赔偿款x元予以扣划,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王彬彬
审判员樊长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