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新乡市铁西实业公司经济发展中心(原新乡市铁西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经理。
申请再审人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铁西实业公司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已生效(2006)新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章某某及其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发展中心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新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4)新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3)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谢田霞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