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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铁西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新乡市铁西实业公司经济发展中心(原新乡市铁西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经理。

申请再审人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铁西实业公司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已生效(2006)新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章某某及其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发展中心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新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2004)新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3)郊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谢田霞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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