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男,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该厂清欠办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某戊,男,55岁。
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申请执行张某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铁路局韩城水泥厂依据本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戊在银行有存款,于2011年6月10日依法对其存款8688元划拨至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彩兰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李长平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