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女,1974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略)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
负责人伍某,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360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0月12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张初字第360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360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