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骁刚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