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街X号。
负责人吴某,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骁刚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