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徽省颖上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X村村X区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已将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