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78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金威啤酒(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注册号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骁刚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