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雷,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普某某。
被告崔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普某某、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1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崔X,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崔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辱骂,被告酗酒、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2009年农历10月20日晚,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浑身是伤,原告不能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次日离家,至今未归。原被告的感情已没有再和好的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崔X由原告抚养,崔XX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崔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全属无中生有,夫妻双方平时生活中是相亲相爱的,未发生过矛盾纠葛。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1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崔X,次女崔XX。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农历10月20日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银行存款x元;无共同债务。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要求归还结婚时的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崔XX由被告崔某某抚养,次女崔X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x元,其中3000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x元归被告崔某某所有。
四、原告张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用有原告张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樊耀奎
审判员李克峻
审判员高领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