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久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弘扬邮政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未央湖阳光大道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9月13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