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宜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航公司退休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查得被执行人宜某自行将案款x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郭某收到案款x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