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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顾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195x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a,女,195x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顾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原告李x诉被告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代理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余元,之后被告不归还原告借款,并去向不明。2007年9月15日,原告上门找到被告后,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被告重写借条,表示分三次还款,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之后,被告仅归还原告人民币24,000元,余款人民币176,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76,000元,并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顾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有:“今有顾x借到李x人民币拾万元正,分三批还李x,从借款日起四个月里还壹拾万元正,含10天后来取壹万元现金,每月还2.5万,第七个月还伍万元正,剩余伍万元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注:从今日起,以前顾x和李x的一切借据凭证全部作废,含报案的全部资料不生效,以此据为准。”之后,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4,000元,余款未按借条约定归还。2009年12月28日,原告持借条一张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一张为证,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6,000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之诉请,本院应予准许。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无不当,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根据原告的诉称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x借款人民币176,000元;

二、被告顾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李x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上述借款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由被告顾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旭珏

审判员张青

代理审判员李佩蓉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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