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征,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的姐姐郭某乙因与丈夫不和,已起诉离婚,住娘家不回。2010年2月4日16时许,魏某到郭某与妻子郭某乙发生争吵,被郭某甲用拳头打伤眼部,致双侧眶内壁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郭某甲赔偿魏某经济损失900元,双方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郭某乙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