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林某因怀疑以前的女朋友周某和陈某有不正当关系,故于2011年2月22日13时许,在枫亭镇X村恒智网吧对面的周某出租房内持刀殴打并威胁周某,逼周某打电话将陈某骗至周某出租房内,直至15时许,被害人陈某来到周某宿舍,此时被告人林某就将房门反锁上,并用刀背砍被害人陈某,逼被害人陈某与周某两人跪在地上长达半个多小时,之后,被告人林某又拿打电话给陈某的妻子,让其来解决问题。17点30分左右,陈某的家人到达之后,陈某趁被告人林某不备,逃脱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周某和陈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周某和陈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警方工作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陈某1、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周某陈某,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林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殴打、侮辱,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其谅解,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