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功县X组。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XX,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民。
被告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XX,陕西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X组诉被告XXX、XX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县X组于2011年X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XX
代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党XX
二0一一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