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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X组诉XXX、XX土地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功县X组。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XX,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民。

被告XX,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XX,陕西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X组诉被告XXX、XX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县X组于2011年X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XX

代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党XX

二0一一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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