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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介绍贿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淇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于2010年3月15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夏天,李某某、牛某某、陈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淇县支行申请贷款,被告人郝某某介绍其三人认识了该行信贷部经理邢某军(另案处理),其三人通过郝某某送给邢某军现金x元,邢某军利用其主管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帮助李某某、牛某某、陈某某共贷款24万元。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郝某某介绍秦某某认识了淇县邮政储蓄银行淇县支行信贷部经理邢某军,秦某某向该行申请贷

款,并通过郝某某送给邢某军现金x元,邢某军利用其主管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帮助秦某某贷款2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证人李某某、牛某某、陈某某、秦某某、邢某某、高某某证言;3、书证:小额联保合同三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取款凭条、取款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信息产业部(2006)X号文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方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淇县支行(2008)X号文件、证明材料:证明邢某军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淇县支行信贷部经理;5、淇县人民检察院破案报告:证明2010年1月25日淇县人民检察院询问被告人郝某某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淇县支行贷款的有关情况,其主动交代了向邢某军介绍贿赂2.8万元的犯罪事实。

6、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郝某某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主要内容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明知贷款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仍从中介绍,介绍行贿款共计2.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介绍贿赂的行为,可免予刑事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士清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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