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宋某×。
申请执行人宋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给付树木补偿款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已将案款2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宋某,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郭照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