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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略……

被告董某,女,生于XXXX年X月,汉族,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10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多方寻找,均没有被告的音讯,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董某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07年10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均没有被告的音讯,原告即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某产、无某、无某权,有债务x元,被告无某嫁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X组证明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勤劳致富,但被告却不尽妻子之义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私自离家出走,且去向不明,至今杳无某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偿还共同债务x元,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何某与董某离婚。

二、共同债务x元由何某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中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李善庆

人民陪审员:叶开胜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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