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8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因其同学韩某与刘某某发生矛盾。刘某某找人调解时,在本校对面一胡同里,程某、韩某等人将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系轻伤。案发后,被告方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x元,双方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常某某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书;5、被害人伤情照片;6、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7、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移交羁押人员表及羁押证明;8、被告人程某户籍证明;9、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昊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