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工作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安徽省XX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贾某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7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某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刘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