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X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X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孟X辉申请执行张X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X辉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军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5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