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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辉申请执行张X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孟X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X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孟X辉申请执行张X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X辉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军主动履行了案件款15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赫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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