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5月28日先后被该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二○一一年五月九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