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丙。
委托代理人高某丁。
被告高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丙与被告高某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丙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丙作为户族兄长,能够积极为已亡的侄儿参与丧事理赔,妥善处理后事,其所作所为应是人道、善意之举,应得到原告感激及村民的肯定和赞誉。原告高某丙委托被告妻子保管其子的2万元死亡补偿款,被告高某丙并没有参与该款的管理,不应该成为该案的被告。而后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误解,本应自行与被告高某丙等家人积极沟通,协商妥善解决。现经本院多方调解,在被告及妻子积极配合下该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对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丙负担。
审判员王斐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