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朱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14日抱养一女孩取名朱某。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分居。原告为此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女儿朱某由原告杜某抚养,被告朱某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朱某在原告杜某抚养孩子期间探望孩子时原告杜某应提供方便条件;
三、家中共同财产归原告杜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龙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