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晓),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文盲,农民,住府谷县X村张某丙潭自然村。2010年2月27日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2010)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将自己购买来用于防兔子的毒药撒在菜叶上,然后将菜叶堆放于自家树地里,后王某将此事告知本村放羊的人,并让其子王某林告知本村养羊户张某丙。2010年2月25日下午,张某丙赶着自己家的60余只羊去放牧,当羊经过王某撒有毒药的树地时,羊吃了撒有毒药的菜叶,致使27只山羊被毒死。经鉴定,27只山羊价值x元。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案佐证,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为了防止自己种的松树苗某野兔啃坏,就在卷心菜菜叶上撒上农药氟乙酸,然后将菜叶投放在清水镇X村秦家沟门自家树林地里。后被告人王某将此事通过本人及其子王某林告知村里的养羊户。2010年2月25日下午3时左右,被害人张某丙赶着自家养殖场的60余只羊放牧经过王某家的树地时,部分羊只吃了沾有农药的菜叶,致使3只公种陕北白绒山羊、24只陕北白绒山羊死亡。经鉴定27只羊价值x元。2010年3月13日,经该村X镇政府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兑现。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0年2月25日,自己在被告王某家树林附近放牧时,羊只吃了被告王某撒有毒药的圆菜叶,并出现了走不动路等症状,自己怀疑可能是吃了被告王某家撒有毒药的菜叶引起的,遂给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王某赶到事发地点后帮助自己把已死亡的羊只填埋,之后询问王某用的什么毒药,对方说他撒的毒药只能毒死兔子。吃过撒有毒药菜叶的羊共死亡27只。
2、被害人郑米霞(张某丙妻子)陈述,2010年2月X号下午,自己听张某丙说赶出去放牧的羊只在吃了被告王某撒有毒药的圆菜叶后有27只羊死亡。王某事前曾经给自己养殖场的两个工人说过,他在菜叶上撒上毒药准备下药毒兔子,让自己家放牧不要到他的地里去,工人都知道这件事,就自己丈夫张某丙不知道这件事。
3、证人王某林证明,本人系本案被告王某的儿子,2009年11月份,父亲对自己说他在自家的地里撒了农药,让自己给本村养羊户张某丙通知此事,自己也给张某丙打电话告知了此事。
4、附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家提取的未知液体、提取的菜叶、羊胃内容物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
5、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府价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案死亡的27只羊价值x元。
6、附卷的赔偿协议、领条证明,经该村X镇政府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和受害人张某丙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兑现。
7、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投放毒害性物质,造成他人财物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