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元允,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晨,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办公地(略)。
被告上海捷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基达,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诉被告永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上海捷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缪某某租船合同船期延滞损失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4月16日以被诉对象之一永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2002年5月8日,原告又以与被告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77.50元,由原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利荣
代理审判员顾全
代理审判员曹丹
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