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某,女,汉族,1973年生,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女,汉族,1947年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彭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某申请再审称:(一)撤销彭某与徐某在2004年9月30日立下欠款4000元的条据;(二)判决彭某与徐某的母女关系断绝;(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徐某为解决彭某与他人的纠纷支付现金4000元,事后彭某向徐某出具欠条认可该事实,双方债权债务成立,彭某应当偿还徐某4000元。彭某申请称没有借徐某4000元,要求撤销彭某与徐某在2004年9月30日立下欠款4000元的条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没有支持彭某该主张正确。彭某要求与徐某断绝母女关系,因该主张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徐某作为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再审本案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缺席对待,不能按撤诉处理。
综上,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