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
委托代理人:张云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丙与上诉人李某丁同居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丁于2008年12月29日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09)魏民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丙与李某丁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黄彬,上诉人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张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09)魏民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2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李某丙和李某丁。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崔君
代理审判员李某丙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小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