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尚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民、被上诉人尚某丁及委托代理人宁永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我院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且已受理,应当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襄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孙根义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李培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宋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