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女,上海××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男,上海××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5.50元,由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余继钟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