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农民。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农民。
原告李××诉被告李××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诉讼费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俊生
审判员闫刚
人民陪审员樊正海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