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与被告李××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农民。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农民。

原告李××诉被告李××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诉讼费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俊生

审判员闫刚

人民陪审员樊正海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