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有利于其妯娌间及双方家庭的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屈某承担。
审判长程仲
审判员胡盛刚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