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x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x元,被执行人刘某某将剩余案件款x元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执行回案件款全部领走,此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毅
二O一O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