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城关居委会桃园小区,柞水县教育局职工,身份证号:(略)。
被告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城关居委会迎春路X号县检察院家属楼X楼,柞水县X镇交通希望小学教师,身份证号:(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4月16日,被告吴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姚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500元,按月结息,被告在支付原告x元后,对下欠部分拒不偿还,原告姚某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由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2010年1月17日至偿还借款之日期间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吴某于2011年7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姚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