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韦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
一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一审被告:张某丙,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叶某因与被申请人韦某、李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某、张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某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临时雇佣关系”;2、责任划分不当,韦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责任。
李某提交意见认为,1、申请人叶某虽然没有直接聘请韦某,但我与韦某共同为其安装空调是事实,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均为该商行临时雇用劳动人员。2、判决我承担10%的责任不当;3、叶某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叶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韦某提交意见认为,李某把韦某叫去干活经过了商行的同意,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原判决正确,叶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陈某某在经营叶某的鑫裕电器商行的过程中,聘请李某为商行客户安装奥克斯空调,并约定按件计付报酬,李某找韦某两人搭档共同安装,陈某某知道该情况且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鑫裕电器商行业主叶某与李某、韦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叶某认为应属承揽关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责任承担比例问题。韦某在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过程中,自带的绳索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与韦某互为搭档,共享收益,在安装过程中需共同实施操作并相互协助,故李某对劳动工具和操作过程的安全也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李某承担10%补偿责任,叶某作为雇主,原审判决其对韦某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综上,叶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晓东
审判员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胡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