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组。
负责人陈×,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第×村X组给付土地补偿款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组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款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