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某。
被执行人××电力建设器材总厂。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某与××电力器材总厂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1年8月22日将案件款x.79元交付本院,现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