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陕西省××××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本裁定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7)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2月2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工程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案件款x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