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系该公司经理。
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x.15元,并向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x.85元的税务发票,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6847元中的4847元,咸阳吾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1年5月2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x.15元及利息,诉讼费1661元,执行费868元予以履行,并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开具x.85元的税务发票,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辉
审判员王某文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