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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董某申请执行兴平市西城卫生院兴平市人民医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董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兴平市西城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兴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5日以前,各给付申请人杨某或董某x.58元,并各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兴平市西城卫生院x.58元及迟延履行金200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划被执行人兴平市人民医院x.58元及迟延履行金200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江

代理审判员张丹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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