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董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兴平市西城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兴平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尹某,系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5日以前,各给付申请人杨某或董某x.58元,并各承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兴平市西城卫生院x.58元及迟延履行金200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扣划被执行人兴平市人民医院x.58元及迟延履行金200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江
代理审判员张丹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