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5月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延安(不起诉)、石满想(另案)窜至夏邑县X村庄内,盗窃黑色母驴一头,价值1500元。三人将驴牵至会亭镇东边的一条沟内,将驴栓在树上,然后三人去寻找买主。第二天八时许,沟里的驴被村民发现。会亭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寻找买主返回的张延安及买主王某某抓获,张某某、石满想逃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会亭派出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洪某甲、洪某乙、郭某某、王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彭秋丽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