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苏XX。
申请执行人陕西XX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谈话,但其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同年2月2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并动员家属配合法院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将全部款项x元缴至法院,本院遂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现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额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