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XX。
被执行人张XX。
申请执行人郝XX与被执行人张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XX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15元款项。2009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就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下余x.8元款项约定由被执行人在办理完保险理赔手续后向申请执行人全部支付完毕。2009年9月1日,本院以(2009)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2010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就下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x元后,双方再无纠纷。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全部款项x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的(2009)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