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穆某。
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穆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赡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穆某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李某和穆某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6个月的赡养费共计3600元,支付穆某医疗费234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后经本院对其诫勉教育,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赡养费1900元。经查,被执行人已分多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赡养费1700元。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本院已向二申请执行人发还赡养费1900元,医疗费2346.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49.4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李某和穆某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赡养费执行终结。
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