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号。
本院在执行李XX与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1年6月8日,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x.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同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2011年7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