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麒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子洲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XX
审判员钟XX
审判员姬XX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