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某。
被执行人祝某X。
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祝某X抚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祝某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略)号陕西省普通高等院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一半教育费3780元及受理费50元共计38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祝某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祝某X的银行存款3830元,并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祝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略)号陕西省普通高等院校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一半教育费3780元及受理费50元共计3830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