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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丙、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开始,被告人朱某丙伙同他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方式牟利。2010年5月以来,被告人朱某丙使用电脑、打某、塑封机等工具大量伪造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弟被告人朱某丁亦加入该非法活动之中,负责收集办证信息、收取办证人员费用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2月24日,公安民警通过户外张贴的野广告将被告人朱某丁抓获,后在被告人朱某丁的带领下将被告人朱某丙抓获,从二被告人租住屋内查获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成品、半成品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四、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作案工具电脑、打某、塑封机等及伪造的证件、印章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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