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涛,男,2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本村将他人盗窃的被害人董XX的“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车价值38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XX的陈述,尉氏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天宇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朱琳
审核人马丽梅签发人耿福彦